2013年8月18日 星期日

FATCA因應之道


FATCA研討會之後,處理過幾個CASE,發覺到有美國綠卡或公民的人數比筆者想像還多很多。而且這些CASE都有一個共通點,現金部分都相當多,且都擺在銀行裡,定存最多,保險其次,其餘都是金融商品。給他們的建議是,趕快找一個(或以上)可信任的假借人,以現金方式分批轉移至假借人們;或是用假借人設立IBC,再將外幣部分轉帳至其新的OBU。這兩個部分必須在台灣金管局與美國簽署FEEI前完成,以免有後遺症。假使這些肥咖無法找到假借人,只好請他們將現金擺在家裡(這種現象,在南部還是常見),一來不容易被發現,但這是下下策,畢竟將大筆的現金放在家中若遇遭竊,所有心血皆不翼而飛;目前筆者建議倘若您是肥咖身分者,盡快將您的現金轉移出,別再放在自己的名下,才是上上策。在報章上看到北部的肥咖從銀行提出現金去投資不動產,還是買一整排!!! 當然此種手法也是一個好方法,當然筆者還是想提醒您使用假借人。因下一波IRS是否會向國稅局查詢您在台灣的資產,就不得而知。預防總是上上之策。當然以上所提的兩種方式,並非人人適用,尤其許多肥咖絕對不相信假借人,那如何解套呢? ????    敬請來電或來信預約。

2013年8月16日 星期五

反避稅法規新制-因應方法


本週的案例,一般因應方法有兩種:

方法一

假設好友在台灣有甲、乙兩家公司,只設立一家甲IBC:



物流部分:買主向甲IBC下單US$100,再經由甲IBC再向台灣乙公司下單US$80,由乙公司出貨給買主。

※備註一:IBC需提供給買主: B/LPLINVOICE上的金額為US$100(第一套文件)

※備註二: 備註二:乙公司需提供P/LINVOICE上的金額為US$80給報關行向海關申報 (第二套文件))

 

而金流:買主電匯或信用狀支付US$100給甲IBC的香港帳戶,好友再用甲IBC在電匯US80到台灣乙公司的帳戶。
方法一須注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如何向買主解釋。
 

方法二
 
假設好友在台灣有甲、乙兩家公司,及有甲IBC與乙IBC:
 
物流部分:買主向甲IBC下單US$100,用乙IBC再向台灣的甲公司下單US$80(中間甲IBC不用下單US$85給乙IBC),最後由台灣的甲公司直接出貨給買主。
※備註一:IBC需提供給買主: B/LPLINVOICE上的金額為US$100(第一套文件)
※備註二:乙公司需提供P/LINVOICE上的金額為US$80給報關行向海關申報 (第二套文件)
 
而金流:買主匯款T/TUS$100至甲IBCOBU帳戶,好友由甲OBU轉帳US$80到乙IBC的香港銀行帳戶,最後乙IBC的香港銀行帳戶T/TUS$80至台灣甲公司的DBU帳戶。
方法二須注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不須向買主解釋。
 
 
 

2013年8月13日 星期二

反避稅法規新制



反避稅法規新制沸沸揚揚,筆者也忙著與眾多客戶分享和建議此規範。

2009年時,財政部提出反避稅的修法五大方向,包括:(1)防止外資濫用租稅協定;(2)反資本稀釋法則;(3)實質課稅原則;(4)個人與公司的受控外國公司制;(5)防止因身分轉換的避稅。近年來,財政部已修正法規,逐步完成前三項目標,而最後兩項目標;今年4月1日立法院一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3之3與第43之4條文,所以我國反避稅可能增加了『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與『依據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xecutive Management) PEM』條款(短時間應該不會三讀通過)。不管是租稅規劃或其他考量,需經由第三地(即境外公司)此兩個反避稅措施均對IBC與OBU操作者帶來重大衝擊與影響(即增加稅金負擔) ;事實上,各位看官也不用因此而煩惱,因為這兩條條款將會影響很多台商的資金回流。

反而須注意所得稅法第43之1-----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最近有個好朋友來電,他家需要架設IBC,但只願意設一家IBC,而且必須與台灣公司同名。聽了之後,筆者覺得不妥,並向他了解原因之後,發現接這張大訂單,利潤相當少,假使再加上營業所得稅17%後,等於完全沒有利潤,這還不打緊,重點是還可能賠錢 (至少這張大訂單總金額的6%)。

由於國際間的競爭,尤其未來至大陸與韓國的報價,簡直使得台灣的製造商無法生存。接到單子、付完材料費用與人事成本,稅前毛利不到2%,倘使再繳17%的營所稅,製造商可能須再從家裡拿錢才能支付所有稅金。

因目前在台灣的製造商進項嚴重不足,在加上國稅局的查稅相當嚴謹,導致多數的製造商乾脆關門養老,甚至向勞保局申請退休金,要不然就多設幾家台灣公司,用書面審查方式報營所稅(擴大書審,適用年營收須低於NT$3,000萬)。因營收超過NT$3,000萬,得以查帳方式申報營業稅,一般企業都很難逃過同業利潤率(約30%上下),以產業別及產品別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