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研討會之後,處理過幾個CASE,發覺到有美國綠卡或公民的人數比筆者想像還多很多。而且這些CASE都有一個共通點,現金部分都相當多,且都擺在銀行裡,定存最多,保險其次,其餘都是金融商品。給他們的建議是,趕快找一個(或以上)可信任的”假借人”,以現金方式分批轉移至”假借人”們;或是用假借人設立IBC,再將外幣部分轉帳至其新的OBU。這兩個部分必須在台灣金管局與美國簽署FEEI前完成,以免有後遺症。假使這些”肥咖”無法找到假借人,只好請他們將現金擺在家裡(這種現象,在南部還是常見),一來不容易被發現,但這是下下策,畢竟將大筆的現金放在家中若遇遭竊,所有心血皆不翼而飛;目前筆者建議倘若您是”肥咖”身分者,盡快將您的現金轉移出,別再放在自己的名下,才是上上策。在報章上看到北部的”肥咖”從銀行提出現金去投資不動產,還是買一整排!!!
當然此種手法也是一個好方法,當然筆者還是想提醒您使用”假借人”。因下一波IRS是否會向國稅局查詢您在台灣的資產,就不得而知。預防總是上上之策。當然以上所提的兩種方式,並非人人適用,尤其許多”肥咖”絕對不相信假借人,那如何解套呢? ???? 敬請來電或來信預約。
OBU知識分享
想分享更多的OBU知識給大家,希望大家有問題都可以詢問或交換意見!
2013年8月18日 星期日
2013年8月16日 星期五
反避稅法規新制-因應方法
本週的案例,一般因應方法有兩種:
方法一
假設好友在台灣有甲、乙兩家公司,只設立一家甲IBC:
物流部分:買主向甲IBC下單US$100,再經由甲IBC再向台灣乙公司下單US$80,由乙公司出貨給買主。
※備註一:甲IBC需提供給買主: B/L及PL,INVOICE上的金額為US$100(第一套文件) 。
※備註二: 備註二:乙公司需提供P/L及INVOICE上的金額為US$80給報關行向海關申報 (第二套文件)) 。
而金流:買主電匯或信用狀支付US$100給甲IBC的香港帳戶,好友再用甲IBC在電匯US80到台灣乙公司的帳戶。
方法一須注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如何向買主解釋。
方法二
假設好友在台灣有甲、乙兩家公司,及有甲IBC與乙IBC:
物流部分:買主向甲IBC下單US$100,用乙IBC再向台灣的甲公司下單US$80(中間甲IBC不用下單US$85給乙IBC),最後由台灣的甲公司直接出貨給買主。
※備註一:甲IBC需提供給買主: B/L及PL,INVOICE上的金額為US$100(第一套文件) 。
※備註二:乙公司需提供P/L及INVOICE上的金額為US$80給報關行向海關申報 (第二套文件) 。
而金流:買主匯款T/TUS$100至甲IBC的OBU帳戶,好友由甲OBU轉帳US$80到乙IBC的香港銀行帳戶,最後乙IBC的香港銀行帳戶T/TUS$80至台灣甲公司的DBU帳戶。
方法二須注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不須向買主解釋。2013年8月13日 星期二
反避稅法規新制
反避稅法規新制沸沸揚揚,筆者也忙著與眾多客戶分享和建議此規範。
2009年時,財政部提出反避稅的修法五大方向,包括:(1)防止外資濫用租稅協定;(2)反資本稀釋法則;(3)實質課稅原則;(4)個人與公司的受控外國公司制;(5)防止因身分轉換的避稅。近年來,財政部已修正法規,逐步完成前三項目標,而最後兩項目標;今年4月1日立法院一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3之3與第43之4條文,所以我國反避稅可能增加了『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與『依據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xecutive Management) PEM』條款(短時間應該不會三讀通過)。不管是租稅規劃或其他考量,需經由第三地(即境外公司)此兩個反避稅措施均對IBC與OBU操作者帶來重大衝擊與影響(即增加稅金負擔) ;事實上,各位看官也不用因此而煩惱,因為這兩條條款將會影響很多台商的資金回流。
反而須注意所得稅法第43之1-----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最近有個好朋友來電,他家需要架設IBC,但只願意設一家IBC,而且必須與台灣公司同名。聽了之後,筆者覺得不妥,並向他了解原因之後,發現接這張大訂單,利潤相當少,假使再加上營業所得稅17%後,等於完全沒有利潤,這還不打緊,重點是還可能賠錢 (至少這張大訂單總金額的6%)。
由於國際間的競爭,尤其未來至大陸與韓國的報價,簡直使得台灣的製造商無法生存。接到單子、付完材料費用與人事成本,稅前毛利不到2%,倘使再繳17%的營所稅,製造商可能須再從家裡拿錢才能支付所有稅金。
因目前在台灣的製造商進項嚴重不足,在加上國稅局的查稅相當嚴謹,導致多數的製造商乾脆關門養老,甚至向勞保局申請退休金,要不然就多設幾家台灣公司,用書面審查方式報營所稅(擴大書審,適用年營收須低於NT$3,000萬)。因營收超過NT$3,000萬,得以查帳方式申報營業稅,一般企業都很難逃過同業利潤率(約30%上下),以產業別及產品別有差異。
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DBU匯入OBU-2
上週PO文之後,有同業的前輩留言,提醒各位讀者匯款科目與查稅與否無關。這位前輩的提醒是正確的,但這是兩碼事(也就是主管機關不同)。長久以來,台灣南北部的文化就有很大的差異….。
北部的企業願意花大錢請高手解決有關稅務棘手的問題;南部的企業通常是---長久以來都是這麼做,也沒被查稅,所以應該是合理與合法的!! 就漠視了法令的變動與新增(如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基本稅額及未來的反避稅條款等等)。 並非筆者有先見之明,而是依南部中小企業的文化給予提醒與建議,簡單的說: 國稅局查稅,通常是查核兩年前的稅,(只有極少數查核上年度的)。試問,一年前或是兩年前的事情,或許人事異動,或許操作者也忘了有這碼事。所以筆者才會建議,財務人員(金流操作者)選擇適當的匯款性質,以便日後國稅局查稅時,可以適時舉證,才不會毫無章法,任人”宰割”或是委請民意代表給予壓力(這是南部中小企業特有的文化),筆者建議絕對不要請託民意代表關說,原因:
1. 您必須支付一筆金額或欠該民意代表一份人情(日後您可能需要支付政治獻金(這樣也好,您可以合法取得一份費用憑證) )
2. 現在查稅人員,絕大部分都是很年輕的稅務人員,很有理想與抱負。請民意代表反而是壞事,這些年輕人絕對是奉公守法的,不會接受這些關說或壓力。
所以各位讀者: 您只要合法操作金流,再與物流(舉證文件)一致,您就可以高枕無憂,也不用花錢請高手喔!
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DBU匯入OBU
國稅局已經調降稽查對象-美金100萬/年度。
今天F先生匆匆忙忙拿來國稅局給他的文,內容為要求F先生到局裡說明101年度他共結匯約102萬美元(共十筆)。
其中有四筆金額為US$15,000、US$10,000*2筆、US$8,000匯款性質:
投資國外股權證券(262);其餘六筆都超過US$100,000匯款性質一筆為進口貨款(701),其他五筆都是三角貿易(197)。
看完之後,唯一的反應就是F先生是自然人,不具法人資格,為何銀行的人員會幫F先生做買賣性質? 筆者在問F先生這幾年有申報過綜所稅嗎? 尤其是101年(因今年五月才剛過)有申報個人綜所稅嗎? F先生回答:自從退伍後,從未申報。這下子可有點大條了……………….。
之前有告知各位讀者,匯款性質的重要性,也就是說:如何舉證及備好舉證的文件,以方便日後有國稅局查核時,可以不慌不忙提列出來。
就此Case前面四筆小金額對F先生而言,反而有利於日後匯回DBU申報用(切記!),後面六筆F先生就有逃漏稅嫌疑或是有洗錢嫌疑。原因就出自於境外所得,不要忘了個人綜所稅未有收入(即不用申報),那三角貿易或未進口貨款算不算收入呢?這就是逃漏稅!假使無法舉證的話,那這些錢來至於何處呢? F先生可能是人頭戶? 這就是幫他人洗錢啊!
所以各位讀了解了嗎?國稅局要F先生說明的就是金錢的來源與去向。
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反避稅條款。FATCA(肥咖)。知多少(台南場)
最近新聞沸沸揚揚的報導”反避稅條款”,使得人心惶惶,您是否也開始擔心該如何解套呢?
FATCA(肥咖)條款一頒布,所有在台灣的美國籍的人士紛紛開始放棄美國籍! 但您真的了解什麼是FATCA(肥咖)嗎??
別擔心! 漢威年度研討會來囉! 漢威的楊總經理,擁有十多年的操作經驗,將告訴您該如何來因應,並詳細說明反避稅條款及FATCA(肥咖)條款所帶來的衝擊與問題!
欲知詳情,請看附件DM。 座位有限,報名要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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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擔心! 漢威年度研討會來囉! 漢威的楊總經理,擁有十多年的操作經驗,將告訴您該如何來因應,並詳細說明反避稅條款及FATCA(肥咖)條款所帶來的衝擊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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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OBU 的權益
閱讀完『國際會計趨勢暸望之賽普勒斯危機立銀行自救先例』有些心得想和讀者們分享。今年三月中旬該國爆發銀行擠兌,原因是這小小的國家完全靠鄰近國家的投機客,尤其賽國是俄國富豪的洗錢與避稅的天堂。受到希臘國債危機拖累,竟然腦筋想動到銀行的客戶上,10萬歐元以上的客戶37.5%轉換為銀行股票,22.5%將由銀行持有,不計息直到銀行資本重組,其餘40%將計息但將凍結一段時間。
有錢人一定覺得很恐怖!!不是嗎?
恰巧,最近有一位客戶(銀行介紹的)來訪,並問及其他註冊地是否會如同賽國一樣嗎?(權益受損,據他說會減少掉25%資產)
筆者還真是無言…….
只好問該客戶: 您將會用IBC在哪國銀行開戶呢?
他老人家指責: 既然台灣的銀行介紹過來,戶頭當然就是開在台灣的OBU啊!
聽到他如此回答,心頭就想想,還是把球丟回去給銀行吧! 讓銀行來解說,總比我無法解說(一般顧問公司是缺乏這方面的說服力)與擔保客戶在銀行的權益是否受損與否?。
目前,因OBU是外國人開立的帳戶,本國並無法令—存保。所以當客戶問及是否權益會受損? 還真的是無言以對…..,唯一的建議---OBU是合法的工具,合法操作,不要引起國稅局勾稽---您就可以高枕無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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