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法令的規範,再加上買主不願意與不相關的公司業務往來(a.一般都是買主已將供應商的基本資料建檔,b.買主認為可能多一層剝削,c.可能買主需提供相關資料給當地政府(移轉訂價報告書))。
既然提到移轉訂價報告書,在大陸於2008年元月一日起實行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二章關聯申報(由2004年九月三日 國稅發【2004】 118號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的延伸),在此提醒讀者,不管您是”來料加工”或是”進料加工”方式只要從大陸出口,別忘了2009年跑出來的一個規範”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裡重點一、關聯關係表(表一),已列出關聯及關係人交易的條例,很自然各位讀者就知道如何規劃IBC的公司名稱、與董事的人選。當然就不用寫表一喔! 重點二、表一無關聯方,表二(關聯交易匯總表)就不用填寫表三(購銷表)與表四(勞務表)同上。
甚至於要求貴大陸企業公司提交移轉訂價報告書(很貴喔!)。
記住! 台灣也有一個移轉訂價準則與大陸的關聯企業法是姊妹法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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