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關聯企業法


由於法令的規範,再加上買主不願意與不相關的公司業務往來(a.一般都是買主已將供應商的基本資料建檔,b.買主認為可能多一層剝削,c.可能買主需提供相關資料給當地政府(移轉訂價報告書))

 

既然提到移轉訂價報告書,在大陸於2008年元月一日起實行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二章關聯申報(2004九月三日國稅發【2004 118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的延伸),在此提醒讀者,不管您是來料加工或是進料加工方式只要從大陸出口,別忘了2009年跑出來的一個規範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裡重點一、關聯關係表(表一),已列出關聯及關係人交易的條例,很自然各位讀者就知道如何規劃IBC的公司名稱、與董事的人選。當然就不用寫表一喔! 重點二、表一無關聯方,表二(關聯交易匯總表)就不用填寫表三(購銷表)與表四(勞務表)同上。

 
但是很多財務主管以為依大陸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9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的關聯關係就以為IBC的規劃即可,這是大錯特錯!!! 不要忘記了表三(購銷表)裡的第三欄(出口銷售總額10%以上的境外交易)與第四欄(進口採購總額10%以上);所以簡單告訴讀者,不管貴企業用了幾家IBC,記得用一家來揭露(等於很多家IBC只佔百分之十以下(不含)),省得被大陸的稅務機關咬住貴企業。進而對貴公司的大陸企業公司查稅及追稅---------
甚至於要求貴大陸企業公司提交移轉訂價報告書(很貴喔!)。

記住! 台灣也有一個移轉訂價準則與大陸的關聯企業法是姊妹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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