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4日 星期五

FATCA & OBU


敬告各位讀者,當您或是您的親人擁有美國籍(或綠卡或年度停留183天以上(美國稅務居民))者需注意以下:

台灣的金融業在美國的政治壓力之下,即將簽署FFI協議(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最遲于2013630日前,這是美國IR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規範)FFI協議裡規範金融機構必須審視現有客戶之帳戶是否屬於以上所提之人士(均屬美國帳戶),就須代美國政府扣繳30%給美國政府,並將此客戶資料的金流遞交給美國IRS

因此,當您的IBC(境外公司)的董事(即負責人)或股東是以上所提人士,在此建議您,趕快把董事及股東變更為其他人士。

更佳的方式就是重辦一家IBC,但別忘了,董事與股東也要更換為其他人士。
另外,您原來的IBC是設立在給美國(Nevada or Delaware),只要是做控股(即投資海外事業(如大陸或越南或其它地),有實質投資工廠或營業據點(如辦事處)),在任何一家銀行(不管是TWOBU或是國外的帳號),帳戶裡絕對不要超過$50,000美金();當超過$50,000美金就得向美國財產局報告。假使不是做如上所述,還是建議您取消,有必要的話再註冊其他註冊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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