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 星期五

反避稅法規新制-因應方法


本週的案例,一般因應方法有兩種:

方法一

假設好友在台灣有甲、乙兩家公司,只設立一家甲IBC:



物流部分:買主向甲IBC下單US$100,再經由甲IBC再向台灣乙公司下單US$80,由乙公司出貨給買主。

※備註一:IBC需提供給買主: B/LPLINVOICE上的金額為US$100(第一套文件)

※備註二: 備註二:乙公司需提供P/LINVOICE上的金額為US$80給報關行向海關申報 (第二套文件))

 

而金流:買主電匯或信用狀支付US$100給甲IBC的香港帳戶,好友再用甲IBC在電匯US80到台灣乙公司的帳戶。
方法一須注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如何向買主解釋。
 

方法二
 
假設好友在台灣有甲、乙兩家公司,及有甲IBC與乙IBC:
 
物流部分:買主向甲IBC下單US$100,用乙IBC再向台灣的甲公司下單US$80(中間甲IBC不用下單US$85給乙IBC),最後由台灣的甲公司直接出貨給買主。
※備註一:IBC需提供給買主: B/LPLINVOICE上的金額為US$100(第一套文件)
※備註二:乙公司需提供P/LINVOICE上的金額為US$80給報關行向海關申報 (第二套文件)
 
而金流:買主匯款T/TUS$100至甲IBCOBU帳戶,好友由甲OBU轉帳US$80到乙IBC的香港銀行帳戶,最後乙IBC的香港銀行帳戶T/TUS$80至台灣甲公司的DBU帳戶。
方法二須注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不須向買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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