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3日 星期二

反避稅法規新制



反避稅法規新制沸沸揚揚,筆者也忙著與眾多客戶分享和建議此規範。

2009年時,財政部提出反避稅的修法五大方向,包括:(1)防止外資濫用租稅協定;(2)反資本稀釋法則;(3)實質課稅原則;(4)個人與公司的受控外國公司制;(5)防止因身分轉換的避稅。近年來,財政部已修正法規,逐步完成前三項目標,而最後兩項目標;今年4月1日立法院一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3之3與第43之4條文,所以我國反避稅可能增加了『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與『依據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xecutive Management) PEM』條款(短時間應該不會三讀通過)。不管是租稅規劃或其他考量,需經由第三地(即境外公司)此兩個反避稅措施均對IBC與OBU操作者帶來重大衝擊與影響(即增加稅金負擔) ;事實上,各位看官也不用因此而煩惱,因為這兩條條款將會影響很多台商的資金回流。

反而須注意所得稅法第43之1-----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最近有個好朋友來電,他家需要架設IBC,但只願意設一家IBC,而且必須與台灣公司同名。聽了之後,筆者覺得不妥,並向他了解原因之後,發現接這張大訂單,利潤相當少,假使再加上營業所得稅17%後,等於完全沒有利潤,這還不打緊,重點是還可能賠錢 (至少這張大訂單總金額的6%)。

由於國際間的競爭,尤其未來至大陸與韓國的報價,簡直使得台灣的製造商無法生存。接到單子、付完材料費用與人事成本,稅前毛利不到2%,倘使再繳17%的營所稅,製造商可能須再從家裡拿錢才能支付所有稅金。

因目前在台灣的製造商進項嚴重不足,在加上國稅局的查稅相當嚴謹,導致多數的製造商乾脆關門養老,甚至向勞保局申請退休金,要不然就多設幾家台灣公司,用書面審查方式報營所稅(擴大書審,適用年營收須低於NT$3,000萬)。因營收超過NT$3,000萬,得以查帳方式申報營業稅,一般企業都很難逃過同業利潤率(約30%上下),以產業別及產品別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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