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稅額(最低稅負)

2012年在一個紅酒餐敘中:

甲企業家問房地產業者:他OBU有500萬美金,想幫兒子買房子,當成新婚禮。但他問了很多人,答案都是一致-----無法將錢轉入台灣。因為國稅局會查及追稅,況且有錢人都是怕國稅局會查及追稅。

房地產業者回答他:某銀行的理專告訴他------可以從OBU轉入他在香港自己的名字的帳戶,再由香港的帳戶轉入他在台灣自己的名字的帳戶(DBU) 。如此一來,國稅局就不會查及追稅了。

房地產業者的回答,似乎對,又好像有”梗”。這種手法似乎於2008年前(以後再分享此種手法的案例)常聽到的,但2012年起-----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稅額(最低稅負)。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簡單的說---2012年前並沒有境外所得必須計入綜合所得稅,所以不必申報,免繳稅。由此可看出房地產業者並未更新資訊。

事實上,甲企業家要從OBU匯款到DBU應先考量甲企業家的習性及台灣稅率,再填寫匯款性質(當從境外(含OBU)匯入DBU都需申報)以方便日後國稅局找喝咖啡時,可以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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