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DBU匯入OBU


國稅局已經調降稽查對象-美金100/年度。

今天F先生匆匆忙忙拿來國稅局給他的文,內容為要求F先生到局裡說明101年度他共結匯約102萬美元(共十筆)

其中有四筆金額為US$15,000US$10,000*2筆、US$8,000匯款性質:

投資國外股權證券(262);其餘六筆都超過US$100,000匯款性質一筆為進口貨款(701),其他五筆都是三角貿易(197)

看完之後,唯一的反應就是F先生是自然人,不具法人資格,為何銀行的人員會幫F先生做買賣性質? 筆者在問F先生這幾年有申報過綜所稅嗎? 尤其是101(因今年五月才剛過)有申報個人綜所稅嗎? F先生回答:自從退伍後,從未申報。這下子可有點大條了……………….

 

之前有告知各位讀者,匯款性質的重要性,也就是說:如何舉證及備好舉證的文件,以方便日後有國稅局查核時,可以不慌不忙提列出來。

就此Case前面四筆小金額對F先生而言,反而有利於日後匯回DBU申報用(切記!),後面六筆F先生就有逃漏稅嫌疑或是有洗錢嫌疑。原因就出自於境外所得,不要忘了個人綜所稅未有收入(即不用申報),那三角貿易或未進口貨款算不算收入呢?這就是逃漏稅!假使無法舉證的話,那這些錢來至於何處呢? F先生可能是人頭戶? 這就是幫他人洗錢啊!
所以各位讀了解了嗎?國稅局要F先生說明的就是金錢的來源與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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