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DBU匯入OBU-2

上週PO文之後,有同業的前輩留言,提醒各位讀者匯款科目與查稅與否無關。這位前輩的提醒是正確的,但這是兩碼事(也就是主管機關不同)。長久以來,台灣南北部的文化就有很大的差異….

北部的企業願意花大錢請高手解決有關稅務棘手的問題;南部的企業通常是---長久以來都是這麼做,也沒被查稅,所以應該是合理與合法的!! 就漠視了法令的變動與新增(如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基本稅額及未來的反避稅條款等等) 並非筆者有先見之明,而是依南部中小企業的文化給予提醒與建議,簡單的說: 國稅局查稅,通常是查核兩年前的稅,(只有極少數查核上年度的)。試問,一年前或是兩年前的事情,或許人事異動,或許操作者也忘了有這碼事。所以筆者才會建議,財務人員(金流操作者)選擇適當的匯款性質,以便日後國稅局查稅時,可以適時舉證,才不會毫無章法,任人宰割或是委請民意代表給予壓力(這是南部中小企業特有的文化),筆者建議絕對不要請託民意代表關說,原因:
1. 您必須支付一筆金額或欠該民意代表一份人情(日後您可能需要支付政治獻金(這樣也好,您可以合法取得一份費用憑證) )
 2. 現在查稅人員,絕大部分都是很年輕的稅務人員,很有理想與抱負。請民意代表反而是壞事,這些年輕人絕對是奉公守法的,不會接受這些關說或壓力。
所以各位讀者: 您只要合法操作金流,再與物流(舉證文件)一致,您就可以高枕無憂,也不用花錢請高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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